关于年产10万立方米XPS节能保温装饰挤塑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作者:安博体育app下载 发布时间: 2024-05-15 09:49:36

  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013万元(环保投资41.0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1988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5′39.573″,北纬43°59′2.032″),租用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空置厂房建设XPS节能保温装饰挤塑板项目。项目计划新建XPS节能保温装饰挤塑板生产线条和破碎生产线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生产工艺流程为:外购聚苯乙烯树脂、阻燃剂和二氧化碳发泡剂等原料经上料—混料—塑化、发泡、挤出—冷却定型—切割、拉毛—成品入库;其中不合格品、边角料经挤出、破碎后回用来生产。项目冬季生活采暖用电,车间无需供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

  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

  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项目塑化、发泡、挤出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做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真空负压上料,拉毛、切割、破碎等流程产生粉尘通过吸尘管收集回用生产,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三)在

  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四)

  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五)

  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回用来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六)

  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64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七)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八)

  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九)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0万立方米XPS节能保温装饰挤塑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中新荣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万立方米XPS节能保温装饰挤塑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4月15日第15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

  投资1013万元(环保投资41.0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1988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5′39.573″,北纬43°59′2.032″),租用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空置厂房建设XPS节能保温装饰挤塑板项目。项目计划新建XPS节能保温装饰挤塑板生产线条和破碎生产线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生产工艺流程为:外购聚苯乙烯树脂、阻燃剂和二氧化碳发泡剂等原料经上料—混料—塑化、发泡、挤出—冷却定型—切割、拉毛—成品入库;其中不合格品、边角料经挤出、破碎后回用来生产。项目冬季生活采暖用电,车间无需供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

  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

  ,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二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项目塑化、发泡、挤出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做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真空负压上料,拉毛、切割、破碎等流程产生粉尘通过吸尘管收集回用生产,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三)在项目运营期

  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四)项目

  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五)项目运行

  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回用来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

  挥发性有机物0.64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0万立方米XPS节能保温装饰挤塑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