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察】山东某房企少开发票确定归于虚开发票!

发布作者:EPS装饰构件 发布时间: 2024-02-02 10:33:57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奉告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2〕31号),因为你公司失联,采纳其他送达方法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分事项奉告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2〕31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106条之规则,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6号药山郡1-7-101室)的税收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拟于2022年6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则,现将有关事项奉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分决议:你单位2012年开发了坐落天桥区泺安路56号的金田园小区1#、2#楼,2012年至2017年连续出售,2017年交付使用,2018年至2019年为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你单位出售的三套房子实践收取房款价税算计为2,650,742.70元,你单位开具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算计为962,829.00元,开具发票价税算计较实践收取的房款总额少1,687,913.70元,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则,你单位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算计80,376.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保护建造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你单位应补缴城市保护建造税算计5,626.39元,算计86,003.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计86,003.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则,你单位对外开具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同一个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违背多个法令标准应当给予罚款处分的,依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则处分,拟对你单位处分款500,000.00元。

  【题外话:少开发票归于虚开发票?这个的确超出我的认知!该房企终究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和罚款不少于500000+86003.23元,滞纳金应截止到缴款当天;该房企少计收入2650742.7-962829=1687913.7元,还应该从交房时倒算企业所得税;少记收入还触及土增税。】

  二、你(单位)有陈说、申辩的权力。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说、申辩或自行供给陈说、申辩资料;逾期不进行陈说、申辩的,视同抛弃权力。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三条规则的其他景象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可自收到本奉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请求;逾期不提出,视为抛弃听证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