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已支付未取得发票不定偷税多列成本定偷税

发布作者:EPS装饰构件 发布时间: 2024-04-04 02:37:20

  经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对你( 单位)( 地址:***) 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申报纳税情况做了检查, 你( 单位) 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 你公司 2021 年度在账上多列成本 48,098,786.44 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第四条、 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 2021 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188,415.86 元, 查实应纳税所得额为 48,287,202.30 元, 应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12,071,800.58 元, 已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47,103.97 元,少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12,024,696.61 元。

  你公司在 2021 年期间支付货款合计 34,205,557.12 元,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真实供货方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也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的资料, 对于该部分成本不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计算, 造成 2021 年度少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8551389.28 元。

  你公司在账上多列成本 13,893,229.32 元,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行为,应定性为偷税, 经计算, 造成 2021 年度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473307.33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追缴你公司 2021 年度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473,307.33 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追缴你公司 2021 年度少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8,551,389.28 元, 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共计应补缴税款 12,024,696.61 元、 教育费附加 0.00 元、 地方教育附加 0.00 元, 合计 12,024,696.61 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将上述税款、 滞纳金缴纳入库, 并依规定进行有关账务调整。你企业能银税联网方式、 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 应将税款和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 的银行账号, 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 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 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01 月 04 日对你(单位)(地址:***)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申报纳税情况做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公司 2021 年度在账上多列成本 13,893,229.32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定性为偷税。

  你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暂估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和相关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736,653.67 元。

  以上罚款合计 1,736,653.67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你企业能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