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墙保温政策汇编

发布作者:EPS装饰构件 发布时间: 2024-06-03 0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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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外墙保温防火安全政策汇编继去年公安部公销65号文引起中国外墙保温行业发生剧变后,保温行业受国家相关防火安全的政策影响慢慢的变大。为更好的理解国家政策,下面就将最新的与外墙保温有关的政策汇编如下: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12】16号文件: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HYPERLINK《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精准把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依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区域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方面的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造施工前,实施工程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实施工程单位要有专人值守,若发生火情立即处置。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规定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实施工程,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充足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三)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的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一定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化学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和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要加强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实施工程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在对建筑设计企业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不是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核检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努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国务院国发[2011]4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相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的提高,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本的建设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

  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逐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和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热情参加,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逐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逐步的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根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逐渐完备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和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一定效果遏制。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这类的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并且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易引起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是依据。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有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拥有非常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一定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充分依托公安消防专业院校加强人才教育培训。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

  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九)完善消防法律和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明显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逐步的提升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的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快速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逐步的提升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标准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十二)全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评功、评烈。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

  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十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国务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安部公通字[2012]3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总结了“十一五”时期的消防工作,分析了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动消防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宣贯工作。《意见》针对当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思路和措施,为解决消防工作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提供了政策支持。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权利推动消防工作发展。要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消防官兵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意见》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努力使《意见》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提请当地政府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分类抓好试点工作,全力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要提请同级政府向国务院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二、积极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提请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既要重视消防经费投入,重大隐患整改和公共消费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等问题,也要重视消防法制建设,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问题,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消防硬件建设方面,经济发达地区要坚持高标准,走在全国前列;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欠新帐。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要推动各部门、各行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确保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要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督促各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督促高危单位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提请政府建立健全的消防功过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评和责任追究。三、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重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对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试试综合治理,确保整治效果。要积极协调和推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

  严格依法审批,推动旅游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宾馆、景区等级评定内容,严防“先天性”火灾隐患。要会同建设部门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扎实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专项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外保温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确保消防安全。要会同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切实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全警消防”工作机制。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要严格消防执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四、切实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逐一明确网格化管理的人员,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要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理念,全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消防人员,充分发挥保安、巡防队伍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推动社会消防公益事业发展,努力建设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要创新管理手段,强化消防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抓紧建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完善“防消联勤”,“保消合一”和“错时检查”制度,切实提升动态监管。科学监管水平。要加强消费那个中介组织管理,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要加强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积极为社会培养消防专业人才。五、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以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为主线,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进一步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要积极协育、科技、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内容,督促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疏散演练。要切实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鼓励推动地方院校开设与消防工程和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努力拓宽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渠道。六、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队伍能力建设。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消防队伍“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总要求,全面加强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建设,努力提高公安消防部队核心战斗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参谋协调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政府解决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完善消防法规制度,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相结合,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公信力;要进一步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建立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特勤队伍和攻坚力量建设,不断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加强灾害事故处置技术,战术研究和实战演练,切实提升灭火应急救援水平。公安部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4/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5、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

  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9月28日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法律法规;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第三章屋顶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的外保温材料来防护处理。(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的方法。以上文件是国家最新有关涉及外墙保温行业防火安全的政策。若有遗漏请批评指正。联系邮箱:wang-上海保温专家论坛王者整理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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