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研讨第4期」少缴增值税税款是构成虚开的本质要件?

发布作者:EPS装饰构件 发布时间: 2023-08-30 06:13:34

  原标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研讨第4期」少缴增值税税款是构成虚开的本质要件?

  刘天永律师在《我国律师》2018年第6期上宣布了《“少缴增值税税款”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要件——一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辩解处理写实》一文,笔者阅览后有不同观念。因案子信息揭露发表有限,暂时不对该案的实体处理进行点评,仅就“少缴增值税税款是构成虚开的本质要件”这一观点进行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明确规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品购销或许供给或承受了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量或许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践经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能够推论出,虚开的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没有对应的实在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由此能够推论出,增值税的交税人为实在买卖中的出售方,即开票方。

  故,虚开的开票方不是增值税的交税人,没有交纳增值税的责任,也就不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之或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则,“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交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责任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第一款规则中的“躲避交交税款”与第二款规则中的“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是一个意思,而少缴税款并没有扫除“少缴增值税税款”这一层意思。质言之,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少缴增值税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假如说少缴增值税税款是虚开的本质要件,也就是说,行为形成了少缴增值税税款的成果,构成虚开。难道说,形成少缴增值税税款成果的行为必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明显不是。简直一切账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行为都会形成少缴增值税税款的成果,但并不构成虚开。若以少缴增值税税款为虚开的本质要件,虚开和逃税两个罪名就很难区别了,少缴增值税税款的成果通常是逃税行为形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为无期徒刑。由此可见,虚开是重罪,而逃税是轻罪。

  罪责刑相适应准则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假如形成不缴增值税税款的虚开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骗得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又该怎么样处理?逃税罪的中心在于不实行交税责任,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切以诈骗或隐秘手法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都应该按逃税罪处理,即使以虚开手法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也应定逃税罪,否则会导致轻罪重罚。

  总归,虚开不发生增值税交税责任,也不会形成不缴增值税税款的结果,假如以为不缴增值税税款能够构成虚开,那么不只虚开与逃税难以区别,也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