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票方获得了虚开或失控发票就可确定为偷税行为吗?

发布作者:EPS装饰构件 发布时间: 2023-08-30 06:14:02

  2018年8月23日,H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议,确定Q化工厂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有资金回流和无资金回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构成偷税,处少缴增值税和城建税一倍的罚款。Q化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法院以为,Q化工厂获得山西某公司(失联)开具25组专用发票,虽有部分资金回流,并有长治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出售方虚开发票的证明资料,但确定该发票系虚开短少必要的佐证;稽查局确定的25组发票也仅供给了5张,且无出售方账目、出库、汇款单等依据予以佐证;有关货款与资金回流差额虽占开票总额的9%,但该回流资金是否为同一笔货款、回流原因、为何会呈现差额,均未供给有用依据,且现有依据具有向Q化工厂取证的单一性,没办法构成完好的依据链。故稽查局所示依据没有到达足以确定Q化工厂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规范,有关确定属现实不清,依据不足。Q化工厂获得失联企业的八组发票,稽查局所示依据也具有向Q化工厂取证的单一性,未获得出售方的相关凭据,对是不是真的存在实在买卖、原告是否明知、出售方向有关人员回款性质及是否为同一货款等均无依据证明,在此景象下依据回款现实推定Q化工厂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现实,属现实不清,依据不足。

  本案中,现有依据不能证明两边无实在买卖,且没有依据证明受票方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或发票系以非法手段获得。若仅以受票方获得了虚开的发票或失控发票,则确定其构成偷税行为,将发生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问题,也与当下中心要求改进营商环境的方针相违反。本案提示,在虚开发票类税收违法案子中,应获取更多的依据构成依据链,由此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才能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