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小区房屋承重墙里有塑料泡沫开发商回应属混凝土外观品质缺陷问题

发布作者:外墙保温产品体系 发布时间: 2023-10-15 23:29:09

  原标题:昆明某小区房屋承重墙里有塑料泡沫,开发商回应属混凝土外观品质缺陷问题

  10月18日,都市时报曾报道,梅先生在长水航城小区航景苑购买了一套房子,然而,当梅先生开始装修时发现,房屋的一面承重墙里有大面积的泡沫塑料,这不禁让梅先生怀疑,房屋有质量问题。

  而对于梅先生的质疑,开发商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给出的回复是:有泡沫塑料的地方是要安水电表的位置,这是设计上的问题,只是一些瑕疵,对房子质量没有影响。

  这样的说法梅先生接受不了,他说:“用泡沫塑料来填充,墙体肯定不能承重,这是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据梅先生介绍,2012年,他在长水航城购买了一套房子,装修时,发现房子出现严重的漏水渗水问题,与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给他更换了另外一套房子(也就是现在的这套),但是让梅先生意想不到的,这套房子竟然存在更严重的问题!

  在梅先生家一间卧室里,一面墙体在离地50厘米高的地方,有一个宽50厘米,高20厘米左右的开口,开口中,在钢筋混凝土墙体里确实夹有泡沫塑料,厚度约2厘米。

  除了承重墙里有泡沫外,在贴踢脚线的时候,梅先生还发现,墙体表皮一剥,墙面上就出现大小不一的空洞。

  在另外一个房间,装修工人把墙体外皮剥开,竟然发现墙体中空,可以直接看到房屋外面的绿化带。

  不仅如此,在二楼主卧的阳台,装修工人把窗子取下来时发现,同一面墙下面的墙皮厚度约有两三公分,上面的墙皮厚度却有八九公分。

  10月21日,记者再次来到长水航城,这一次,开发商又给出什么样的回复呢?

  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总经理李先生介绍,长水航城小区项目是位于机场的生产生活配套服务区,这一个项目上马的时候,是作为新机场生活配套服务区,当时的条件,尤其是基础配套设施,是存在滞后的,或多或少会对项目产生不利及影响。

  对于梅先生在装修时发现承重墙内有泡沫塑料、麻袋和木头等问题,李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回应:属于混凝土外观品质缺陷问题。

  李经理表示,房屋已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完成五方(建筑设计企业、勘察、设计、施工方、 监理)初验。但目前并没有完成最终的验收。

  至于房屋为何未完成验收就进行了接房,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客服部赵经理说:“合同约定交房是经过五方验房合格,在2014年12月30号就约定交房。但是梅先生在2019年5月才来交房,他在装修时发现房子存在工程瑕疵问题,当时我们第一时间约了实施工程单位以及相关的部门到现场查看,业主房子出现的情况是在可整改范围,我们提出了很多解决的方案。比如对房屋做修复或者整改,如果业主认为一方有违约的情况,可以提出退房或者换一套另外一套房子,我们都能够准确的通过合同的约定去处理问题。”

  赵经理表示,开发商提出处理方法后,梅先生拒绝了采取相关的措施。随后,开发商又与梅先生协商,由梅先生提出诉求。赵经理说,而梅先生当时就拒绝在诉求上签字,发了电子版的《诉求方案》给开发商,提出要置换约30套CC公寓,市场行情报价接近1100万。

  对此,开发商回发了一个告知函给梅先生,该超高赔偿请求,我司难以接受,且没有办法获得总包单位/责任方确认。

  开发商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如果业主认为房子质量有安全问题,可以和开发商共同委托或业主单方面委托第三方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验确定。用有关部门的检验测试的数据鉴别确定房子的质量上的问题,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长水航城项目李经理补充道:“如果房屋通过检验测试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不管是施工方云南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还是开发商,该承担的责任我们都不会回避。”

  记者查看了地方领导留言板,从2016年至今,已有多条关于长水航城的投诉,诸如违约、没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停水停电等问题。这其中,也包括了房屋安全问题。

  一名网友在留言板中说:长水航城房子出现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特别是1-5-3地块,2015年11月交房时,未达到交房条件,相关职能部门开始展开调查,同时,开发商也给出承诺,多种途径解决1-5-3地块房屋问题,推迟一年交房(2016年11月底),承诺履行合同相关赔偿。但2016年底开始通知接房,开发商没有履行承诺,房屋还是未达到交房条件,合同违约金赔付不合理等情况。

  当时,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回复中提到:长水航城在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上的问题,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已要求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参与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专家召开专项论证会,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范进制定了处理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严格按方案施工,施工已完成部分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该处理方案尚有少量施工项目未完成。

  房屋仅完成初验就进行交房是不是合乎法律?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朱绍坤律师进行了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于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不仅一定要通过质量验收,还一定要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公共设施等其他各方面验收,并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才算验收合格。未通过前述各项验收并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完成初步验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的。

  业主认为交付房屋的整体的结构存在质量不合格的,能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整体的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如果因房屋的品质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能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