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管理的通知

发布作者:外墙保温产品体系 发布时间: 2024-06-12 20:00:23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设计、施工行为,更好地促进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有效预防建筑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及《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逐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设计、施工管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违反相关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建筑防火要求做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实施工程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外墙外保温材料。

  如检查中一经发现建筑设计企业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各保温材料生产企业、供应商应向施工现场供应合格的、契合设计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已按《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登记。

  如检查中一旦发现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或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将取消其登记,并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89号)规定进行处罚。

  设计单位在设计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GJ321J71-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规范标准,所选用的外墙外保温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品牌、生产厂家、供应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设计计算,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设计变更都不得降低建筑节能和消防要求。

  设计文件涉及到新技术、新材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该类产品可以由生产企业编制企业标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13〕711号)要求,通过省住建厅组织的论证、公告和发布后,按发布的性能指标投入使用。

  如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设计,指定生产商或供应商,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图,一经查实,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使用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得私自采购材料拼凑保温系统。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做好材料进场验收工作。仔细审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核查该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已经按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保温系统一律不得使用。同时,必须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等标准规范要求,对保温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89号)、《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外墙外保温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温材料的性能指标检测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所需检测的参数(包括燃烧性能)应在同一组样品中进行,并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出具,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应按规定做好保温材料的留样工作。

  如材料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进行处罚;

  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保温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对现场外墙外保温材料及施工过程质量的抽查、巡查力度,加强对外保温产品技术应用、施工、检测等环节的监管,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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